北海市第二人民醫院醫藥代表院內拜訪工作人員管理制度
為進一步加強我院行業作風建設,規范接待醫藥生產經營企業業務人員的行為,嚴明行業紀律,深入糾治醫藥購銷領域不正之風,提高我院工作人員廉潔自律性,根據《全區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行動計劃(2021-2024年)》(國衛醫函〔2021〕169號)及《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》(國》衛醫發〔2021〕37號)文件精神,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,重新修訂本制度。
一、適用范圍
(一)本制度所稱的醫藥代表,是指藥品、醫用耗材和醫用器械等生產經銷單位聘請的從事藥品、醫用耗材、醫用器械產品等宣傳、商業推廣、投標等活動的人員(設備安裝維修人員、日常貨物票據對接人員和技術人員除外)。
(二)本制度所稱工作人員,主要指院內與藥品、醫療器械、醫用耗材管理使用有關聯的工作人員。
二、接待管理
(一)備案登記。醫藥代表需在我院開展有關產品宣傳、商業推廣、投標活動的,首次來訪時還需到行風辦建檔、備案登記,也可提前一周將所需的建檔材料電子版,發送我院行風辦郵箱(eyyyydb@126.com);填寫《醫藥代表院內拜訪備案登記表》,辦理《來訪通知單》,醫藥代表攜《來訪通知單》到藥劑科、器械管理科、招采組等部門進行預約登記。如醫藥代表建檔內容有變、備案登記有效期滿一年時,則需重新登記備案。
(二)醫藥代表備案建檔,應當包含以下材料:
1.藥品、醫用器械、醫用耗材等生產經營企業營業執照掃描件。
2.生產經營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授權委托書,且內容必須包含具體授權開展的業務和授權期限等。
3.被授權人身份證掃描件或復印件。
4.有生產經營企業醫藥代表簽字的廉潔承諾書(加蓋公章)。
5.建檔材料一式兩份,一份交行風辦,一份交相應部門。
(三)嚴禁任何科室和個人違反接待管理制度有關規定,擅自在院內與醫藥代表接觸。不允許醫藥代表未經建檔備案預約在診療區域、辦公區域進行產品推介和促銷等活動。
(四)預約登記。
1.藥劑科、器械管理科、招采組等接待部門需按“有預約有流程有記錄”的要求接待醫藥代表。
2.醫藥代表到藥劑科、器械管理科、招采組預約登記時,需填寫《醫藥代表院內拜訪預約接待登記匯總表》,提供以下預約信息:姓名、性別、工作單位、個人聯系電話;擬開展業務的名稱;預約登記時間。提供建檔材料一份。
(五)接待流程。
1.接待材料審批。由藥劑科、器械管理科、招采組等相關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根據預約的內容和先后順序,通過電話或者郵箱等回復醫藥代表是否被接待,以及被接待的時間、地點,并填寫接待審批登記表(電子版)備查;如醫藥代表涉及推介新產品或敏感藥品、舉辦協會學會活動時,藥劑科、器械管理科、招采組等相關部門需通過書面的形式經分管領導同意,交行風辦備案后,方能確定接待的相關事宜。
2.接待材料現場復核。藥劑科、器械管理科、招采組等相關部門需根據預約登記表的信息,現場對醫藥代表身份信息、擬開展的業務進行復核,通過復審的醫藥代表,給予接待;當擬被接待的醫藥代表與事先預約人員信息不一致時,如果擬被接待人能說明理由并能提供書面說明、生產經營企業授權委托書原件、擬被接待人身份證原件、醫藥代表廉潔承諾書等材料,且經藥劑科、器械管理科、招采組等相關部門審核通過的,可給予接待。對未提前預約或審核未通過(包括醫藥代表與事先預約人員信息不一致且未能提供相關材料的、擬開展的業務與授權開展的業務不相符等情況)的醫藥代表一律不予接待,并由藥劑科、器械管理科、招采組等相關部門在接待登記表(電子版)中備注。
(3)現場接待。接待部門需按照“三定三有”即“定時定點定人”的要求對通過審核的醫藥代表進行接待。接待部門集體接待時間為每周星期二下午(節假日除外),接待地點為行風管理辦公室(新院區大門口)。接待人員可包括院領導、職能部門負責人、臨床醫藥技主任(副主任)。每次接待時,接待人員原則上包括行風辦人員一名、器械管理科、招采組或藥劑科主任(副主任)一名、相關臨床醫技科主任(副主任)一名或醫生代表一名,保證至少有3名工作人員在場。
3.接待記錄
藥劑科、器械管理科、招采組等相關部門接待醫藥代表后,需做好接待記錄,并填寫接待登記表(電子版)和留存現場審核醫藥代表的相關材料(復印件)備查。
三、監督管理
(一)在規范管理接待醫藥代表工作中,領導班子成員根據分工對分管部門負領導責任,紀檢監察室、行風辦負監督責任,相關科室主任負直接管理責任。
(二)紀檢監察室和行風辦隨機抽查接待流程、記錄。一旦發現我院工作人員違規接待未通過審核的醫藥代表,由紀檢監察室約談涉事工作人員、科室負責人,責令改正;發現接待登記的相關內容、記錄不完整或建檔材料不齊全時,督促相關部門限時補充完善。
(三)紀檢監察室和行風辦不定期實地、監控巡查,一旦發現醫藥代表在規定時間、地點外進行推銷等違規情況,立即阻止并保留證據。
(四)本院工作人員擅自接待醫藥代表,一經發現,由紀檢監察室約談涉事工作人員、科室負責人,并進行全院通報批評;情節嚴重的,記入個人醫德醫風檔案,取消當年度所有評優評先資格;涉嫌違法違紀違規的,交由紀檢監察室調查處理;涉嫌犯罪的,移交司法機關處理。
(五)一旦發現醫藥代表擅自進入醫院診療區域開展宣傳、推廣等違規行為時,首次由分管醫藥、器械、招投標的院領導約談涉事企業負責人,并停止采購該醫藥代表代理的醫藥產品3個月;再次則終止雙方業務來往,醫藥代表將被列入醫院黑名單,兩年內不得在醫院開展業務活動。